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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为赚大钱做代孕 胎死腹中向代孕公司老板索赔

时间:2024-04-09 14:45

来源:未知作者:admin点击:370

邱小姐向记者出示她与老板刘某妻子李某之间的短信。

邱小姐称,代孕期间她就住在公司提供的住宅内(靠近电梯处)。

昨日,邱小姐和丈夫来到白云区京溪司法所寻求帮助。

来自湖南的邱小姐,今年2月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广州“挣大钱”——代孕生育,如成功可得12万元。邱小姐称,来到广州后,她和几名代孕者一同居住在白云区京溪街一所民宅内。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检查和移植工作后,她于5月底成功怀孕。但可惜的是,7月2日,邱小姐腹中的胎儿没了心跳,无奈之下她只好做了人流。

令邱小姐不满的是,老板最后只给了她5000元赔偿金。“按照合同不只这个数,他必须给我公平的赔偿。”

在采访中,邱小姐的老板刘某一直称情况“不便透露”。而京溪司法所工作人员则表示,组织代孕他们“管不了”,只能调解劳资纠纷。律师则表示,“代孕”行为本身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争议,没有一部现行法律明确认定这是合法行为。因为没有法律保护,代孕妇女便成为最大的风险承担者。

为了“赚大钱”来穗代孕

昨天中午,记者在白云区京溪司法所看到当事人邱小姐,她正一脸愁苦地向工作人员介绍自己的情况。邱小姐告诉记者,她是湖南人,丈夫在深圳打工,家中还有一个3岁的儿子,生活过得比较拮据。今年2月,朋友李小姐介绍她做一笔“大生意”——代孕生育,成功可得12万。考虑再三后,邱小姐同意了,于2月20日瞒着家人来到广州。

随后,邱小姐向记者出示了一份“爱心代孕合作协议”。记者在这份“协议”上看到,乙方为“中国得宝代孕网”,总站长是“李某某”。“协议”中明确了代孕过程的流程、费用等相关事宜,落款签名则为“刘某”。邱小姐称,代孕期间一直是由刘某负责组织管理她们,而刘某的妻子李某则是总站长“李某某”的妹妹。记者看到,这份协议书是一名名为“罗某某”的代孕者的。邱小姐称,她本人一直未与老板签订协议。“我来了以后就被他们没收了身份证,前几天出了纠纷才还给我。”邱小姐说。

不满老板只补偿5000元

说起代孕过程,邱小姐称,她和其他代孕者先被老板安排在京溪路君华香柏广场小区的民宅内,随后接受了包括子宫内膜检查、吃药打针等检查和治疗。“有些人是被送去上海做试管的,我是在广州做的。5月底左右,我怀孕了。”邱小姐称,自此之后老板每月都会带着她们这些孕妇到医院体检。“有些是在南方医院做的,有些是他开车带我们去诊所做的。”

女子为赚大钱做代孕 胎死腹中向代孕公司老板索赔

生下孩子就能拿到12万,怀了孕的邱小姐对此充满期待。但让她意想不到的是,7月2日她再次到医院体检时,腹中胎儿已经没有了心跳。“老板一开始不愿意出钱让我做人流,我闹了好几次他才带我去。”邱小姐称,随后老板只给了她5000元补偿金,这令她很不满。

“代孕方在孕期3个月前发生意外流产……代孕方的身体损伤治疗费用均由需求方承担,另外需支付5%的总代孕补偿金加5000元赔偿金。”邱小姐指着“协议”中的一项条款称,怀孕失败不是自己的问题,老板理应按照合同给予补偿。“按约定我每月应该有2500元生活费,但这段时间他们只给我800元,这个钱也要补给我。”

代孕协议确有老板签名

邱小姐说,她曾多次找老板协商,但对方却不愿再出钱,她只好通知丈夫和弟弟,将实情告诉他们。据了解,昨日上午,邱小姐及其家人在京溪路堵截刘某的轿车,双方随后进入京溪司法所调解。而被邱小姐指认的红衣男子刘某,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只是不停地打电话。

为了弄清楚邱小姐是否存在非法代孕的情况,记者随后向白云区相关部门进行反映。约20分钟后,京溪街计生办工作人员介入调查。此前一直不吭声的刘某告诉记者,他是这家公司的管理人员,合同上是他本人的名字,他和邱小姐确属同事关系。而至于其公司从事什么业务,代孕“协议”上又为何会有他的名字,刘某表示“不方便透露”。

随后,邱小姐又向记者出示了她与刘某妻子李某的短信。记者看到,从3月12日到7月13日,双方的短信记录里多次提到让邱小姐去检查,而且还提到移植客户等信息。记者随即拨打了李某的电话,在得知记者的身份后,对方表示自己不认识刘某。

邱小姐告诉记者,老板在小区内租了3套房子,一间用作办公室,另两间则给代孕者居住,和她同屋的就有4个人。按照邱小姐的说法,记者来到君华香柏广场小区六座某房,邱小姐此前便居住在这里,但当时房门紧锁。邱小姐称,出事后老板便转移了其他代孕者并更换了门锁。

律师观点

代孕合同不受法律保护

针对邱小姐代孕一事,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表示,对于代孕行为,卫生部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第三条已明文规定,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。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的要求,但代表了我国行政主管部门的态度和立场。可以理解为,我国是禁止有偿代孕行为的。“我国已明确禁止实施代孕技术,说明即使是无偿代孕行为,医疗机构都不得从事。既然如此,没有医疗资质的机构或个人,就更不能实施代孕了。”

邓刚表示,从现有立法看,有偿代孕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。尽管代孕合同是无效的,但不代表各方之间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
在这个案例中,邱小姐可以主张中介机构和代孕需求方侵权,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客户的需求使邱小姐受孕,与其身体是否受到损害具有因果关系,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关键。但是,在这里,邱小姐恐怕只能主张部分因为代孕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。如果造成身体受到较严重伤害的,可以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。从救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,还可以对邱小姐发生的伙食费、住宿费等给予必要的补偿。

专家呼吁

立法禁止制裁代孕行为

针对代孕行为,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表示,父母培育孩子一定要基于法律关系,后代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,女性不能把自身器官当成赚钱工具。“如果人都能变成物品交换或出租,那就是没有原则,没有底线,是社会的悲哀。”宋儒亮认为,代孕行为中无论是客户、中介还是当事人,都要承担相关责任。

同时,宋儒亮强调,目前我国明确禁止实施代孕技术,非法代孕也并非完全无法可查。“没有规范就要找原则。如果法律都管不了这种违反道德的事情,那就是毫无底线。”宋儒亮建议,我国应当根据国情,加大对代孕行为的立法,对于从事代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禁止和制裁。


参考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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